政治雷達 › 法律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 第2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繳費人:指附表一及附表二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之製造者及輸入者。 二、化學物質:指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經由化學反應生產者。 三、直接產製原料:指可直接產製附表一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物質之原料。 四、免徵比率:指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化學物質,其直接產製原料已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費額與其應繳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費額比率之百分比。 五、物質輸入量:指進口報單(淨重欄)所登載報關日重量。 六、物質產生量:指生產報表中所記載當季物質製造量之總和,若該物質徵收類別非為廢棄物且不適用免徵比率者,當其製造之原料已於當季繳納整治費,該物質之產生量得減扣其原料已繳納整治費之重量,其減扣量以該物質之產生量為上限。若該物質徵收類別為廢棄物,產生量需與該繳費人當季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傳輸申報系統所申報之出廠聯單量總和相同。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下簡稱整治費)之物質種類及收費費率,由…第4條繳費人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月底前,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代收專戶繳納前季…第5條應徵收物質若為化學物質,繳費人得檢具應徵收整治費化學物質之產製原料及製程內容說明,詳列直接產…第6條繳費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免徵比率,於中央主管機關未核定前,應依第七條第一項計算並繳納整治費,不得…第7條繳費人每季應繳納整治費費額,為第二項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治費費額之總和。當季個別物質應繳納整…第8條繳費人歇業、停業或停止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物質之製造或輸入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其應…第9條已繳納整治費之進口物質於出口時,其繳費人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之月底前,依前一季實際…第9-1條繳費人將所產出之附表二所列廢棄物,送至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進行處理或再利用者,得檢具經核…第10條繳費人投保環境損害責任險或相關污染責任險,得以會計年度為計算單元,申請以應繳納整治費費額之百…第11條繳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繳納整治費:一、進口公告之物質,未經加工即轉口輸出,且未辦理通關手…第12條繳費人未於第四條第一項期限內依本辦法計算方式繳費申報,應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計利息;計息日…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對依本辦法規定所應行申報或申請之內容進行現場查核。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至…第14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發…
← 第1條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