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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第3條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以下簡稱整治費)之物質種類及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訂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前項附表一所列應徵收物質,若為化學物質均含其異構物,繳費人應依表列之化學物質名稱申報。前項附表二所列廢棄物代碼如有變更,繳費人應依變更後之代碼申報。 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實際收支、場址調查、整治及污染管制標準修訂等情形,對應徵收整治費之物質徵收種類及收費費率,提出檢討與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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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