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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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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3條
所在地主管機關於公告污染管制區前,得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及土地使用人 、管理人或所有人至現地勘查確定管制區範圍。 經公告之污染管制區,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公告區域勘定污染管制界限, 必要時得設置圍籬,並於明顯處設立告示牌。土地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 人不得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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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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