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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5條

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者,應檢具 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各級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前項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得合併於污染控制計畫或污染整治計畫中提出 。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污染情況說明。 二、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方式。 三、污染防治對策。 四、安全衛生計畫。 五、緊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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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