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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4條

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注入廢 (污) 水於地下水體。 三、排放廢 (污) 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管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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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