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 第2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2條

所在地主管機關應依場址之土壤、地下水污染範圍,公告土壤、地下水污 染管制區。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