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 第7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7條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在此限: 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 築物或設施。 二、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 影響評估之行為。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