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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 第7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管制辦法 第7條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 在此限: 一、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非因污染整治計畫或污染控制計畫需要之建 築物或設施。 二、符合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應進行環境 影響評估之行為。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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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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