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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1條

土石採取 (含堆積土石) 、探礦、採礦之廢 (污) 水處理設施、廢棄物處 理設施,於分期計畫實施或引進污染源前即應完工試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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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