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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 第9條
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9條
土石採取 (含堆積土石) 或探礦、採礦,如規劃取 (抽) 用地面水、地下 水,應進行其環境影響調查、預測、分析及訂定對策,並經各該主管機關 核准。 前項開發行為位於地下水管制區或地盤 (層) 下陷區者,禁止規劃取 (抽 ) 用地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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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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