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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石採取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18條

土石採取 (含堆積土石) 、探礦、採礦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法令未規定者 ,以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之決議為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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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