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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33條

車主於離職或退休後獲准繼續留華者,其自用免稅進口車輛於繳納關稅及 有關稅捐後,得經由原屬機構備文申請換發正式牌照繼續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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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