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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37條

因報廢准予出售之車輛應照第三十四條有關規定辦理,惟受讓人不得據以 申請任何車輛牌照使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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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