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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 第36條
在華外交機構與人員進口車輛使用及處理辦法 第36條
第 六 章 車輛之出售轉讓及運帶出口 › 第 一 節 車輛之出售
車輛贈與不享受外交或優惠待遇機構與人員者,準用本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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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車輛之出售,係指售予第二條規定以外之機構與人員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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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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