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9條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