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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2條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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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財政部為主管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原臺灣省建設基金之資金撥充。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三、本基金運…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以貸款方式供下列機關(構)、學校,從事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重要…
第6條
本基金設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
第7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
第8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
第9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之決議事項及綜理相關事務;…
第10條
為增強本基金之運用,除基金來源外,得視需要情形,向金融機構融通資金或向政府各種專戶及各特種基…
第11條
(刪除)
第12條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3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基金借款單位應依申請計畫切實執行,並受財政部之監督。借款單位到期應償還之本息,不能償還或償…
第15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6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7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18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9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
← 第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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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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