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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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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