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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5條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以貸款方式供下列機關(構)、學校,從事有償性或可分年編列預算償還之重要建設或投資之用: (一)農田水利會。 (二)地方政府。 (三)私立中等以上學校。 (四)其他經本基金管理會核准之機關(構)。 二、配合中央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月平均撥付地方政府,及該稅款短徵致嚴重影響各地方政府年度預算執行之實際需要,經財政部核准,得在本基金自有資金範圍內,協助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專戶資金調度。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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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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