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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9條
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之決議事項及綜理相關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或二人及其他因業務需要之辦事人員若干人,由財政部現職人員派兼之;並得視業務需要,依規定聘用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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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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