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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設地方建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財政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財政部國庫署署長、下列第一款至第七款機關指派之簡任以上人員與財政部遴聘之第八款、第九款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代表擔任: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一人。 二、國家發展委員會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一人。 四、內政部一人。 五、交通部一人。 六、經濟部一人。 七、教育部一人。 八、學者、專家四人。 九、地方政府財政局(處)局(處)長或副局(處)長二人。 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機關代表應隨其本職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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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