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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 第10條
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地方政府遴選代理公庫要點辦理,且委託契約訂有期限者,適用至契約期滿為止。 委託公庫代理銀行契約未訂有期限,公庫代理銀行符合
第三條
基本條件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前,增訂代理期限。 委託公庫代理銀行契約期滿或公庫代理銀行有不符合
第三條
基本條件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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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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