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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6條

公庫代理銀行於契約存續期間有不符第三條所訂基本條件者,地方政府得視其收付庫款及收存機關專戶存款之情形,要求提供經認可之擔保品,俟其符合條件後,無息退還。 公庫代理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政府得終止委託: 一、嚴重影響公庫權益或致公庫發生損失。 二、連續三年虧損或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 三、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經國內外知名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未達 B 級或相當等級。 四、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 五、依法令規定應予終止委託。 六、未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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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