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 第7條

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7條

公庫代理銀行應於決算後六個月內,將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審計機關審定之年度決算財務報告送地方政府備查。 受轉委託之代辦機構應比照前項規定,將相關財務報告送公庫代理銀行備查。 地方政府應將前二項規定,明載於代庫契約。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