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 第4條
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4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銀行,地方政府於遴選公庫代理銀行時,應就下列有助庫款安全要件給予級距評分: 一、逾期放款比率,其比率愈低者評分愈高。 二、資產總額,其金額愈高者評分愈高。 三、淨值,其金額愈高者評分愈高。 四、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其比率愈高者評分愈高。 五、信用評等,其評等愈高者評分愈高。 各級地方政府依其需要,得就銀行之收費標準、服務功能及配合性等因素增訂評比事項給予評分,其所占之百分比權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