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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第2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之遴選作業,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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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