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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第5條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5條
勞動事件誤分為民事事件者,承辦法官應經簽准後報結,重新分案。但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誤分之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並由原法官依勞動事件法所定訴訟程序繼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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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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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勞動訴訟事件未依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分案,而誤分為他種訴訟程序事件者,分別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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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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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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