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 第6條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6條

民事事件誤分為勞動事件者,承辦法官應經簽准後報結,重新分案。但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異議而就誤分之訴訟事件有所聲明或陳述者,不在此限,並由原法官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訴訟程序繼續處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勞動訴訟事件未依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分案,而誤分為他種訴訟程序事件者,分別適用…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勞動事件,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本辦法所稱民事事件,係指前項事件以外之一般民…第3條法院受理勞動事件,應分由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以下簡稱勞動法庭)處理。勞動調解程序進行中,當事…第4條勞動調解事件誤分為勞動訴訟事件者,應報結改分為勞動調解事件。但當事人對於程序表示無異議,或無…第5條勞動事件誤分為民事事件者,承辦法官應經簽准後報結,重新分案。但當事人對於訴訟程序表示無異議,…第7條勞動事件與民事事件之事務分配爭議,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第8條勞動訴訟事件未依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分案,而誤分為他種訴訟程序事件者,分別適用…第9條對於簡易、小額勞動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由勞動法庭以合議行之…第10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 第5條看 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