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訴訟事件未依其應適用之通常、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分案,而誤分為他種訴訟程序事件者,分別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二條、
第三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八條、
第九條規定,並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應適用之程序繼續審理。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之範圍者,分別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並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應適用之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因訴之變更、追加、提起反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屬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範圍,或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第一項之範圍者,分別適用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並由原法官依應適用之通常或小額訴訟程序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