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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事件,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 本辦法所稱民事事件,係指前項事件以外之一般民事事件。 本辦法所稱勞動調解事件,指應適用本法第二章所定程序之勞動事件;所稱勞動訴訟事件,指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通常、簡易及小額訴訟程序之勞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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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