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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7條

勞動事件與民事事件之事務分配爭議,應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意見後,決定之。 法官因前項事務分配所受理之事件,應本於確信,依事件之性質,適用該事件應適用之法律規定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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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