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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受理勞動事件事務分配辦法 第9條

對於簡易、小額勞動事件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由勞動法庭以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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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