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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 第11條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11條
法院應將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分列為勞動組名冊與事業組名冊,並記載其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推薦單位及聯絡方式,供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或聘請參與諮詢之參考。 前項名冊之分列,應依
第六條
第二項定之。 法院應將聘任之勞動調解委員名冊(附件一),層報司法院備查。解任時,亦同。 法院應於法院網站張貼勞動調解委員名單,記載委員之姓名、性別、現職及組別,並隨時更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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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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