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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勞動調解委員;其已聘任者,應即予解任: 一、現任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二、工作經驗未滿三年。 三、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期滿而未經撤銷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四、曾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 五、受破產宣告確定或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律師受除名之處分。 九、醫師受廢止執業執照或醫師證書之處分。 十、會計師受除名之處分。 十一、建築師受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處分。 十二、曾任公務員而受免除職務之處分,或受撤職之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 十三、未依本辦法規定完成專業研習。 十四、經法院依本辦法考核認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 十五、有違反職務或其他不適於擔任勞動調解委員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司法院應適時依法院之需求,向勞動部、經濟部、直轄巿政府、縣(巿)政府或其他適當之中央機關、全…第26條勞動調解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得召開評鑑會議,決定是否即予解任:一、有前條各…第28條前二條之評鑑,由院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勞動專業法庭庭長、法官或其他人員辦理之。必要時並得邀請具…

「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及解任」的其他條文

第5條勞動調解委員應具有對於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之專門學識或經驗,由各法院遴聘;其人數依法院實際需要…第6條司法院應適時依法院之需求,向勞動部、經濟部、直轄巿政府、縣(巿)政府或其他適當之中央機關、全…第7條法院應就前條受推薦人員中,遴聘適當之人為勞動調解委員;其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優先遴聘之:一、品…第9條勞動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法院知悉勞動調…第10條經法院遴選之勞動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十二小時。但…第11條法院應將遴聘之勞動調解委員,分列為勞動組名冊與事業組名冊,並記載其性別、學經歷、現職、就勞動…第12條勞動調解委員任期三年。但法院得依實際需要縮短之。前項任期屆滿,得續聘之。第13條法院應製發聘書、服務證予勞動調解委員;其格式由司法院統一規定(附件二、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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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