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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 第9條

勞動調解委員因住居所遷移或其他事由,致不能執行職務者,得隨時以書面向法院辭任。 法院知悉勞動調解委員有前項不能執行職務之情形而未辭任者,亦得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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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