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4條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條

審議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五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其中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