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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第7條
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7條
審議會開會前,得經召集人核可,視個案特性,邀請審議會委員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報審議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審議會召集人就審議會委員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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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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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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