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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敏感區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5條

審議會機關代表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土地利用計畫、土地開發審查、災害防治、環境保育或資源開發之主管機關代表聘兼之。 審議會專家學者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首長就具有地質敏感區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經驗之專家學者聘兼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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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