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 第12條

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12條

執行單位辦理採購之決標,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二、未訂定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預算金額以內評選為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 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執行單位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評選為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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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