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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 第4條
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4條
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涉有應屬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送國防部或其所屬機關核定。 執行單位辦理採購,應對前項涉及國家機密、軍事機密及國防秘密之廠商相關人員、資訊安全及其他與安全有關之事務,實施安全調查;分包廠商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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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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