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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8條

執行單位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申請。 執行單位對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採購之項目,應主動檢討國內廠商具有研發、產製及維修能力之品項,並建議國防部納入列管軍品清單及公告。 執行單位於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有列管軍品採購之需求時,應將依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四條規定完成列管軍品資格級別認證之合格廠商,納入現有合格廠商名單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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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