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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海空戰力提升計畫一定金額以上採購辦法 第16條

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委由執行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四條所列項目,應於契約載明執行單位逾期履約計罰相關事項。 執行單位應充分利用內部稽核加強採購監督,並配合下列事項: 一、接受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監督查核,配合提報採購執行進度及預算支用規劃情形。 二、採購預算執行,應接受審計部之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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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