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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田間試驗機構設置之申請及審查
各類隔離設施,應具備功能如下: 一、密閉式溫室: (一)以透明玻璃或塑膠材質覆蓋,具高度氣密性。對外通氣孔道需具備防止花粉、孢子、種子等微粒外流之空氣過濾裝置。 (二)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或焚化設備。 (三)管制人員進門處設置空氣淋洗、緩衝雙門及更衣室等設備。 二、半密閉式溫室: (一)以透明玻璃或塑膠材質覆蓋屋頂,四周以玻璃或塑膠材質,或所有網洞均應以孔隙小於○.六毫米之細網與外界分隔之設施。 (二)對外通氣孔道或窗戶需有所有網洞均應以孔隙小於○.六毫米之細網與外界分隔。 (三)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或焚化設備。 (四)管制人員進門處設置空氣淋洗、緩衝雙門及更衣室等設備。 三、隔離溫室或網室: (一)對於開花中之試驗植物,具有可防止花粉及種子傳播之隔離袋或器具。 (二)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焚化或掩埋設備。 (三)防止昆蟲及動物進出之設備。 (四)管制人員進出處及進門處有適當消毒設施。 四、隔離田: (一)田區四周應以鐵絲網圍籬及綠籬植物與外界隔離。 (二)田區應具有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焚化或掩埋設備。 (三)試驗田出入口應有人員及車輛出入管制之設施。 (四)設有材料處理室。 (五)設有清洗作業區,供人員及使用後之農機具清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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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