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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 第15條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5條
執行田間試驗,應依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作業管理規範執行。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派員查驗田間試驗機構之相關設施、設備及其田間試驗作業管理情形,經查驗不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敘明理由,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合格證明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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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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