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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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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12條
田間試驗機構對於試驗場之管理及試驗之執行,應指定具備執行基因轉殖植物生物安全評估專業能力之專人負責。 前項專業人員應具備基本條件如下: 一、試驗場之負責人及試驗之執行人員,應為農林業或生命科學等相關學系畢業,具植物基因轉殖試驗或農林業實際工作經驗者。 二、試驗場之管理人員,應為農林業相關學科畢業,具實際栽培經驗二年以上者。 三、密閉溫室或半密閉溫室之管理,其人員需具備溫室管理經驗,並應配置機電等專業相關領域之技術員或與相關廠商簽有修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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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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