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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第9條

申請認可為田間試驗機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試驗場之位置及適當比例之平面圖。 二、設置之隔離設施。 三、設置之檢驗設備。 四、試驗作業區內設施、設備之配置圖。 五、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作業管理規範。 六、人員配置及專業人員名冊。 七、生物安全會組織及委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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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