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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8條

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內建築物之建造或其他變更地形之行為,應由當地建築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令及洪氾區二級管制區建築許可審核基準審核後,始得發給建築執照;其許可審核基準,由本部會同內政部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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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