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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 第7條
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7條
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內禁止施設房屋、傾倒廢棄物或廢土、擅採砂石、圍築魚塭、插或吊蚵或其他養殖行為。 除前項規定之禁止事項外,於一級管制區內施設、改建、修復、拆除建造物、種植植物或其他變更原有地形之行為,應依水利法
第七十八條之一
規定向水利署第十河川分署(以下簡稱河川分署)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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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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