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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河洪氾區土地使用管制辦法 第6條

洪氾區應依淹水之程度及機率分為下列二區分級管制: 一、一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地區。 二、二級管制區:包括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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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