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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第11條
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1條
報關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應符合本法
第二十條
第一項規定。 報關業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報關業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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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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