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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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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報關業為因應保有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並通報財政部關務署。 二、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報關業遇有前項個人資料安全事故,應自發現事故時起算七十二小時內,檢附「個人資料侵害事故通報及紀錄表」(如附表),以電子郵件方式向財政部關務署通報,並應視案情發展適時通報處理情形,以及將整體查處過程、結果及檢討等函報財政部關務署。 財政部關務署收受前項通報後,得依本法
第二十二條
至
第二十五條
規定所賦予之職權,為適當監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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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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