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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報關業應採取下列人員管理措施: 一、依據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指定各相關業務流程涉及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負責人員。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持有之個人資料應辦理交接,不得於離職後繼續使用,並簽訂保密切結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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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